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市政府印发实施《关于重新划定
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重新划定,并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实施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的分类管理。
据了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一个划定的区域范围,在本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高污染燃料,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界定的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
《意见》提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划定全市以下范围为禁燃区,包括:
金平区的范围(不含雷打石环保设施用地和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厂址范围),龙湖区的范围,濠江区的范围(不含华能汕头电厂、汕头招商局港口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厂址范围),澄海区的凤翔街道、澄华街道、广益街道范围,潮阳区的文光街道、城南街道、棉北街道、金浦街道、海门镇范围(不含华能海门电厂、华电丰盛汕头电厂厂址范围),潮南区的峡山街道范围,南澳县的范围;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意见》明确,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组合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相应高污染燃料组合、禁止不按规定停止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组合,违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燃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