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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他人上门讨债 以车撞车报复泄愤

时间:2016-10-03 00:39阅读:

  本报讯 日前,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汽车受损经济损失34930.64元。

  2015年8月21日凌晨,黄某乙因先前多次向被告人曾某催讨欠款未果,伙同黄某甲等人一同驾车前往被告人曾某家催讨欠款。黄某甲驾驶其妻沈某的汽车。黄某甲将汽车停放在曾某家斜对面蔡某经营的油漆店前路旁。随后,黄某乙到曾某的住宅门口按门铃,并踢打曾某甲家的卷闸门。曾某的家属见状从楼上向外扔掷砖块,黄某甲等人遂捡起砖块扔砸曾某家的防盗门和玻璃窗。曾某得知情况后,驾驶轿车前来,并叫喊黄某甲等人不能闹事,后驾车离开。曾某驾车离开后,为泄愤,又调头返回,驾车快速撞击黄某甲停放在油漆店前的汽车,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并致黄某甲驾驶的汽车滑行后尾部撞坏蔡某的油漆店大门及店内的乳胶漆等物品。曾某下车后,手持砖块并从家中拿一把长刀驱赶黄某甲等人,黄某甲等人见状逃离现场。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甲赔偿其汽车的经济损失。

  经价格鉴定,上述黄某甲驾驶的汽车受损价值43663.3元;蔡某的油漆店大门及店内的乳胶漆等物品,受损价值672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某一方已赔偿了蔡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为泄愤,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曾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致沈某的汽车受损,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负民事赔偿责任。黄某甲、黄某乙一方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人曾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并确定被告人曾某应对沈某的损失负80%的赔偿责任,黄某甲、黄某乙一方应对沈某的损失负2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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