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作为一种便捷的现代支付工具,信用卡深受广大市民欢迎。但有些人却因透支信用卡不还而成为被告。日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信用卡纠纷案,判令许某偿还某银行
潮州分行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29188.85元。 2013年1月14日,许某向某银行潮州分行提交《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一份,申请办理某银行金穗贷记卡一张,卡种为网球白金卡,拟申请额度30000元整。2013年1月24日经某银行潮州分行审核同意,发放给许某银行金穗贷记卡一张,卡种为网球白金。双方约定:某银行潮州分行提供给许某金穗贷记卡(网球白金卡)一张,信用额度为15000元,对于非现金交易,许某在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每月账单日为27日。同时还约定“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止付乙方贷记卡”。许某自2013年2月23日开始持卡透支进行消费,后陆续付还部分透支款。截至2015年9月2日,许某累欠某银行潮州分行透支本息合计29188.85元(其中本金21827.95元、利息6082.24元、滞纳金1278.66元)。 法院认为:许某向某银行潮州分行申请金穗贷记卡(网球白金卡)的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某银行潮州分行依约发放金穗贷记卡(网球白金卡)给许某使用,并约定信用额度为15000元,许某消费后没有按期归还透支款本金及应计利息,其行为属不履行义务,按照金穗卡申请表中《领用合约》约定“贷记卡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贷记卡效力,但应偿还账户的所有欠款”及逾期还款应收取滞纳金,复利的约定,某银行潮州分行有权终止贷记卡效力。许某应偿还某银行潮州分行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29188.85元。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人们在用信用卡享受便利消费的同时,容易造成自己并未花钱的假象。信用卡消费并非不用支付,而是延期支付,过于依赖信用卡,累加账单,会让自己陷入更深的困境。因此,使用信用卡一定要把握好分寸,不能过度的刷卡消费,要将信用卡的消费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中,透支消费后要及时还款,更不要让自己背上不良信用记录。 (林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