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冰 林雄锐 通讯员 李广泳)5月12日下午13时45分,位于潮安区凤塘镇南陇村的潮安区南雄盛液化气有限公司,1个1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火灾。
潮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警情后,立即调动特勤中队、潮安中队、湘桥中队、开发区单编队、凤塘专职队5个消防中队共23台消防车,120余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进行灭火处置。15时20分,明火被扑灭。(详见本报5月13日第11版)
5月13日,潮安区成立由区消防大队、安监局、住建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5.12”火灾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潮安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对“5.12”南雄盛液化气有限公司火灾两名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据潮安区公安消防大队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经过详细调查,事故经过被还原了:潮安区南雄盛液化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储罐达到检测时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方检测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将罐体注满水静置24时后再进行作业,而是采用边注水边作业的方式,且作业过程中未使用无火花工具,导致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罐体内残余可燃气体,从而引发火灾。
根据调查情况,消防部门依法对过失引起火灾的施工操作人员张某行政拘留15日。火灾发生后,潮安区南雄盛液化气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吴某并未及时报警,直到火灾发生25分钟后才由周边群众报警,严重违反《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消防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