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珠海市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市政府日前印发了《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将于2月1日起施行。据悉,修订《办法》与2008年版最大不同的是,有三种情形经批准后,不需缴纳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 据了解,《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自2008年颁发实施以来,由于颁发时间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13年行政审批权下放到各区以及开始征收费用之后,发现了许多操作上的问题,原《办法》中的一些条款与现实工作不相适应,制约了珠海市一些公共事业的发展。 据市市政和林业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公益性公共道路建设属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绿化恢复已由建设单位自行完成,相关恢复补偿支出也已纳入项目概算之中,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无需再进行恢复。因此,修编后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设项目需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及绿化设施的,不需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其绿化恢复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完成。 据悉,增加的第六条中第二款和第三款还规定,城市绿地改造项目,按规定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行政许可申请和“绿色图章”审批程序,不涉及绿地面积减少并获得批准的,不需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凡不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范与设计规划》和《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范》等行业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绿化植物,经审批同意迁移或砍伐,并不需再恢复种植的,不需缴纳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 修编后的《办法》共13条,在第四条下列情形须缴纳绿化补偿费中,增加了“城市绿地改造项目,按规定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行政许可申请和‘绿色图章’审批程序,涉及绿地面积减少的”这款。 另外,原第九条修改为:“收取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及绿化赔偿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全额缴入区级财政,绿化补偿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在修编后《办法》第十条)一是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意见修改,二是因为珠海市目前城市干道、绿地基本上是属地管理,被占用或被破坏后的绿化由属地负责恢复,因此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全额缴入区级财政。(内容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