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将通过立法形式建立政府远期约定购买制度,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12月23日上午,《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突出了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地位,增加了政府远期约定购买、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等创新性条款,形成政策洼地,助推创新创业。
建立财政科技投入机制
“于2011年起施行的《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对科技创新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市法制局局长王智斌作修订说明时表示,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科技创新的内涵和方向有了新变化,迫切需要在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与时俱进。
王智斌表示,2013年我市改革科技经费使用方式,率先在全省推行企业研发费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得到了企业的认可。但在赴
深圳学习考察中发现,我市存在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不活、效率不高等问题,提出要改革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对此,《修订草案》规定,建立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并行、事前支持与事后补助结合、竞争性分配和重点扶持协调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建立分类评价、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完善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推行政府远期约定购买方式
“通过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可以为当前的创新主体和未来的创新需求搭建桥梁,降低创新风险,激发创新活动。”王智斌表示,英国目前已建立该制度,效果良好,珠海将借鉴经验,通过立法形式建立政府远期约定购买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市政府建立健全符合
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市区政府可实施创新产品和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政策,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资本是第一推动力,传统商业银行受其本身的模式、信贷审批制度和风控机制等制约,一定程度上难以有效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修订草案》增加了鼓励设立科技金融机构和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等规定,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增加科技创业资本供给。
《修订草案》对推动创新载体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明确,将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完善新型研发机构的法人治理机构;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提高科技孵化企业服务水平;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高等院校设立大学科技园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提高科研人员收益分配
目前,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转移和转化面临的最大瓶颈是科技成果转化与国有资产处置相冲突的问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中对于无形资产笼统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导致创新成果转化审批相对复杂、流程长。
为吸引更多高端科技成果到珠海转移转化,《修订草案》增加了多项突破性规定:赋予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处置权;赋予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权;赋予科研人员和研发团队在一定条件下可自主实施成果转化的权利;提高收益分配给科研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修订草案》还加大了对人才的扶持力度,将鼓励本市高校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创业时间还可按规定计入学分。(内容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