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不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行政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被告某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庵埠镇某机砖厂从事烧砖生产,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了附近村民的正常生活。被告在调查取证中,原告李某对该机砖厂系其开办且没有办理环境报批手续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认为原告李某开办的机砖厂生产项目未办理环保报批手续擅自建设,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遂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原告李某开办的机砖厂立即停止生产。原告李某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某环保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环保部门作出的上述认定有现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却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没有明确引用,虽未对实体处理的正确性造成影响,但适用法律不全面,存在瑕疵,应予以纠正。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林修佳 陈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