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李某楚为李某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李某20年多年来患精神病,胡言乱语,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经治疗没有好转,目前仍住院治疗。据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其思维贫乏,表情呆板,意志减退,行为紊乱,有冲动行为,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申请人李某楚系被申请人李某之父,其向法院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其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鉴定,被申请人李某为精神分裂症(处于发病期);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李某的母亲已去世,被申请人李某未婚,也没有生育。其兄对李某楚申请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没有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被申请人李某目前的状态应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李某楚与被申请人李某系父女,申请人申请担负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应予准许。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宣告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需经过特别程序进行处理,由利害关系人进行主张并提供诊疗记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等担任。
(林修佳 陈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