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陈某与某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合同约定由陈某提供房产给典当公司作为典当抵押,典当金额18万元,典当期限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2月18日,典当综合服务费率为月23%。,利率为月4.2%。,逾期还款加收日万分之五罚息。合同签订当天,该典当公司将当金18万元交付给陈某。典当期届后,陈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该典当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付还其当金18万元及该款利息损失(按月综合服务费23%。,月利率4.2%。,罚息日万分之五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典当公司与陈某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尚欠当金应予付还。至于典当公司请求陈某依照《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的约定利率支付综合服务费、利息、逾期还款罚息,因综合服务费、利息、逾期还款罚息的总和利率超过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陈某应支付的综合服务费、利息、逾期还款罚息的总和利率应按年利率24%确定,典当公司此项请求中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不单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典当行为也受到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约束。按照有关规定,约定的利率、综合费、罚息等总计不宜过高,若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林修佳 宋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