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盗伐林木案件,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李某、沈某分别于2015年2月7日下午、2月8日下午,驾驶货车携带油锯等工具,窜至潮安区沙溪镇某村集体所有的山地,砍伐相思树和松树共计36株,两处合计共2.7平方米,林木价值762.39元。两被告人于2月8日下午被接报的公安干警现场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木材。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环境资源,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被盗伐林木已被追回;二人均系初犯,归案后均有悔罪表现,具备监管条件,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规定,除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否则,可构成盗伐林木罪。 (林修佳 陈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