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的住宅紧邻被害人吴某的工场。2015年3月某日上午,刘某以吴某工场的噪声影响到其日常休息为由,到吴某的工场门口找吴某论理,双方为此发生冲突,吴某用手推打刘某,双方进而相互殴打,后被在场人员劝止。刘某为泄愤,遂返回家中取出一根钢管再次来到吴某的工场门口,与吴某发生打架,期间刘某持钢管打伤吴某,吴某用拳头打伤刘某,后经人劝止遂各自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吴某构成轻伤二级,刘某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邻里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吴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刘某一方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公民一定要知法、学法、守法。与家人朋友、邻居或其他社会成员产生争执时要保持冷静,千万不能冲动。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才是正确的选择。 (林修佳 陈小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