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符合什么条件,退休后不再缴费并享受待遇?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享受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据了解,该《通知》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一是在累计年限方面,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应缴纳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累计年限满20年,这其中包含1998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二是实际年限方面,应缴纳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费用的实际年限满10年。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参保人就可以退休后不再医保缴费并开始享受待遇。
而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人,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非建立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累计年限满25年;二是缴纳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费用的实际年限满12.5年。
《通知》还规定了如何确定珠海市为其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据了解,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以及二档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本市的,其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可为珠海市;此外还有最后参保地不是本市,同时不符合其他曾参保地规定的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的;最后参保地既不是为本市,同时也不符合其他曾参保地规定的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但参保人户籍为本市且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实际缴费记录的。最后参保地既不是为本市,同时也不符合其他曾参保地规定的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但省内户籍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为本市,或省外户籍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为本市且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在本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 (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