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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公告

时间:2022-09-07 14:22阅读:

  深圳市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医保发〔2021〕20号)等要求,现开展“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简称“双通道”药店)遴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遴选原则

  “双通道”药店遴选遵循总量控制、择优选择、合理布局、方便购药、公开公平、能进能出的原则,结合定点零售药店规模、诚信记录、医疗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医疗保障药品供应能力及服务量等情况确定。“双通道”药店遴选原则上一年开展1次。

  二、基本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深圳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双通道”药店资格申请:

  1.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无医保部门行政处罚,未因违法、违规、违约受过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处理。

  2.配备2名以上注册在本店的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执业药师不重复计算),且获得药师资格证书1年以上,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1名执业药师在岗审方。

  3.配备谈判药品品种(双通道”药品范围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执行)不低于50种,且申请药店与”双通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药品经销商,以上之一签订的采购合同或授权书等文件。获得谈判药品独家授权的可不受此条款限制。

  4.配备与经营服务相适应的计算机和网络系统,能够满足“双通道”药品和服务质量的管理要求,服务过程有记录、可追溯。信息系统应当包括药品质量管理、患者信息管理、药学服务、电子处方管理等内容。

  (1)店内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店内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已实现定期上传至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经核查上传数据与真实不符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2)实现与深圳智慧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对接运行;应开展智能核卡工作;部署应用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

  (3)根据省统一部署,与全省统一的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做好信息对接,按照《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技术规范》改造相关接口,实现处方流转外购药品“一站式”结算;

  (4)建立完善的患者管理系统,包括患者相关基本信息、疾病相关信息、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评估与干预过程记录等药历管理内容,并具有保护患者隐私的措施;

  (5)建立完善的药学服务系统,至少满足以下功能需求:药品基本信息管理、药品资料查询、用药安全信息查询、用药指导和用药咨询记录及不良反应记录、药师教育及培训记录等。

  5.配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冷藏设备,至少1个专业药品冷藏柜,2个以上保温箱。对需冷藏药品的配送和储存实施24小时温度、湿度监测管理并保存可追溯的监测记录。

  三、遴选程序

  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以下程序遴选“双通道”药店:

  (一)申请受理。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申请药店应当在收到补齐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二)核查评估。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评估小组完成核查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经核查评估,申请药店实际情况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或所提交材料有虚假成分的,取消遴选资格;实际情况与基本条件相符的,确定入选资格。

  (三)公示。入选药店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举报并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或所提交材料有虚假成分的,取消入选资格。

  (四)签约。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入选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与其签订医保补充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双通道”药店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不签订医保补充协议的,视作放弃申请。

  (五)公布。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通道”药店信息,供参保人选择。

  四、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2022年9月19日至9月23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以上时间之外不接受申报。

  (二)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三)申请方式。申请药店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报名。

  五、申报材料

  (一)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

  (二)材料要求

  申请药店应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纸质版应在首页加盖公章并在材料边缘加盖骑缝章(申请药店为下属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盖申请药店和所属公司公章;申请药店为单体店的,盖申请药店公章),按“申请材料”的顺序装订并封装。电子版材料为纸质版的PDF格式扫描件,按“申请材料”的顺序归类、打包,发送至受理医保分中心的政务邮箱。

  附件:1.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2.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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