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和排除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我市制定出台《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暂行)》。该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该办法共十七条,内容涉及举报内容类别、举报途径、奖金分配、举报奖励工作原则、保密制度等方面。办法明确,市安监局对举报下列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安监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现金奖励1000元。包括: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金属冶炼、机械制造等工业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工业矿山企业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现实危险的其他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工业企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违法行为。此外,市安监局对举报:谎报或者瞒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安监部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现金奖励3000元。根据该办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只针对实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