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 通讯员粤仁宣报道 从2019年12月20日起,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更加便捷。昨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关于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实施。根据《意见》,在粤参加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缴费未满15年的,可按不同情况进行续缴或一次性缴费。 据悉,《意见》主要对六个方面的政策内容进行了明确。在颇受关注的港澳台籍人员继续缴费上,其规定,在粤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在广东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在广东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满15年;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可在广东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与此同时,《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而对最后参保地在广东,但在粤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人员,也可自愿选择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意见》明确,在广东工作的港澳台籍居民,于2005年10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后与广东省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进行补缴。 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面,《意见》称,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粤府〔2015〕129号)参保条件的港澳台籍居民,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符合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而在粤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籍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和财政补贴。 据悉,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可以进一步提高职工的退休待遇水平。《意见》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在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条款。 此外,关于港澳台籍高层次人才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意见》表示,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中按照《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持有优粤卡A卡或B卡的人员,以及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员,如未曾在内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港澳台籍高层次人才的养老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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