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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车后发现车身有色差 男子起诉获赔2万元

时间:2019-04-17 11:19阅读:

法院称该汽车公司未主动告知新车出厂前检修情况,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王丽慧 张梦颖 林碧娜报道 近年来,汽车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纠纷数量明显增多。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就对一起因新车买卖引发的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消费者:前机盖和尾翼色差明显

2017年3月25日,钟先生在珠海某汽车公司订购白色小汽车一辆。提车后不久就发现车辆前机盖和尾翼存在明显色差,气愤不已的钟先生拨打珠海市民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因双方争议较大,调解不成,钟先生便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汽车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退一赔三支付购车款275400元,并赔偿车辆购置税、交通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

庭审中,钟先生称新车出现车前盖前端以及车尾翼顶部有色差,密封胶、警示标志上沾有喷漆点,变速箱的螺丝封漆不齐整,严重生锈等问题。该汽车公司辩称,其销售并交付给钟先生的车辆是由力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生产,公司取得车辆之后没有对车辆进行过任何处理,包括改动及维修,某汽车公司没有任何欺诈行为。公司还表示,钟先生所购买白色小汽车由力某汽车有限公司制造,其所指车辆瑕疵在力某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终检问题记录表》《PDI出库检查表》均有体现。

法院:被告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香洲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某汽车公司并未对涉案车辆进行过检修,但也没有主动向钟先生告知车辆出厂前的检修情况,符合其认为出厂前的检修行为属于汽车生产环节的认知,故不能据此认定某汽车公司行为构成欺诈,钟先生以欺诈为由主张某汽车公司“一赔三”,法院不予支持。但是,PDI检测作为新车交付前进行的最后一道检查,是为了确保交付的车辆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某汽车公司作为车辆的经销商,知悉其所销售车辆的真实情况并如实告知消费者,是其作为销售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涉案车辆在出厂前的PDI检测维修记录,可能影响到钟先生作为消费者选择权行使事项,其应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说明及解释。故此,法院认为,某汽车公司损害了钟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故结合该车辆外观的瑕疵程度,最终判决该汽车公司赔偿钟先生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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