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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今年7月起施行

时间:2019-04-11 14:58阅读:

讯 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公布,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佛山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排水单位和个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而直接排放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责任:

加强排水设施信息化建设

记者了解到,《条例》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与保护等活动。其中,《条例》明确,市、区排水规划分别由市、区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多渠道筹资机制保障未建成市政排水管网的地区排水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推进未建成市政排水管网的地区采取集中式或者分散式的污水处理方式,确保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排放。已建成建筑与小区排水未能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推进改造整治。

雨污分流:

阳台排水要接入污水管网

《条例》明确,佛山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推进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整治。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应当接入单独设置的污水管道,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已建成住宅的阳台(露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改造或者整治。

根据《条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公园、水系,应当分类推进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增强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

突发应对:

应制订防御暴雨应急预案

《条例》明确,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对城中村、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辖区内防御暴雨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启动应急预案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处罚措施:

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罚20万

《条例》强化了对违反雨污分流制度、违反排水要求直排污水、建设单位未按要求配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违反应急管理规定以及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水单位和个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排水设施而直接排放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未在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或者污水管道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报全媒体记者黄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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