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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3-04-06 21:52阅读:

南宁3月31日讯(记者 李勤虹)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信用如何修复等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监管,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了该《条例》。

不文明养犬等行为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畴

在《条例》的立法调研论证过程中,有群众和基层代表提出,垃圾分类、不文明养犬以及公共交通逃票、闯红灯等行为较为多发,为了防止有关部门任意将这些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导致公共信用信息泛化,建议在条例中规定“哪些信息应当审慎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畴”。

对此,审议采纳了该意见。《条例》明确要求,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涉及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信息;涉及信访、献血、退役军人管理等个人信息;涉及不存在情节严重或者主观恶意等情形的拖欠物业服务费、不文明养犬等个人信息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贿赂、恶意拖欠等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范畴

对于哪些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条例》也有规定。

例如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电信网络诈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判或者决定生效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在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中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采取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和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情节严重的,都将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为五年

《条例》还对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和信用修复申请作出规定。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间,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向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失信行为的认定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 编辑:柳思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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