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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元转让费接手商铺 几天后商铺要被拆咋办?

时间:2019-05-29 17:44阅读:

讯 “店铺转让!人流密集、即买即赚。”看到这样的广告,你心动了吗?广州一女子花16万元租商铺,没过几天被告知商铺要拆迁了。那已经交付的16万元能拿回来吗?

2018年11月底,小露经过白云区某地铁站口,见一临街商铺欲转让,觉得该商铺经营状况不错,遂与商铺经营者小余达成口头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费为16万元,整体受让商铺的经营权。随后,小余带领小露前往商铺出租人李某处。李某表示商铺系村集体物业,其通过承租方式获得使用权后进行转租,现其与村社的租赁期已届满,如小露欲顶手商铺可再与村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后租给小露,但如无法与村社续签商铺租赁合同则无法继续经营。

2018年12月5日,小露向李某支付了租金、水电费、手续费等共计16977元,由于李某与村社的租赁合同期满,故小露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只能按原已届满的期限进行约定,即为2017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同日,小露向小余支付转让款14.8万元。

但令小露没想到的是,2018年12月7日,小露被告知该商铺要进行拆除。李某遂将小露交纳的款项扣除实际租金、水电费后退回14850元。小露随即与小余沟通,要求其解除合同、退回转让费,但未获得同意。小露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

白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余向小露转让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商铺装修等有形资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小露披露资产真实情况,小露亦负有谨慎审查、检验资产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情形。然而,商铺在小露接收后即被通知要拆除,小露无法获得商铺的经营权或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小露在得知商铺需拆除后即联系小余,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现小露要求解除关于商铺资产的买卖关系及返还所支付对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应当返还的对价,鉴于小露向小余支付了转让款14.8万元,向出租人李某支付了16977元。租金属小露使用商铺后应支付的款项,由出租人李某收取,系小露与李某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款项;转让手续费由李某收取,系小露基于转让关系而支出的款项,属小露的损失;商铺无法使用后,小露收到退回押金1万元,因小露并未支付押金对价,属于小余转让予小露的资产之一,小露已获得该部分资产损失的补偿,故小露的实际损失为144177元(148000元+1177元+5000元-10000元)。

法院认为,小露未尽谨慎义务审查商铺是否属于合法合规的建筑,且其明知原租赁合同已届满,且出租人李某与村社的合同亦已到期的情况下,仍按原租赁合同条款签订租赁合同,导致损失的产生,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同样存在过错,应负部分损失。而商铺无法使用的原因在于建筑物违规,小余未如实披露商铺建筑情况,且小露未实际使用商铺,酌定小余承担损失的80%,退还11.5万元,小露自行承担20%的损失。

法官提醒

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建筑物使用权进行经营的,应对经营行为合法性及建筑物所有权、使用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法合规经营才是获得财富的正确途径,切莫贪图小利“走捷径”,以免损害自身利益。

(广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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