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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口未迁出要交挂靠费?

时间:2019-01-05 00:07阅读:

讯 离婚后,如果一方户口还挂靠在前配偶处,是否要支付户口挂靠费?阿娣在离婚后,迟迟没有将户口从前夫家迁出,不料,前夫竟因此索要户口挂靠费,两人协商不成闹上法院。近日,该起特殊的纠纷案件经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定阿娣无需支付户口挂靠费。

离婚后前夫索要户口挂靠费

2014年2月18日,阿熙与阿娣登记结婚。为方便子女出生后办理证件,阿娣将户口由广东省吴川市迁至户主为阿熙父亲的户籍中,阿熙户口亦在该户籍中。2017年6月23日,阿熙与阿娣协议离婚,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五条附加条件约定:“女方必须在离婚协议书生效日起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出,如超出时限,女方每个月需向男方支付1000元户口挂靠费用,直至迁出为止”。实际上,阿娣没有在离婚后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出。2018年4月,阿熙要求阿娣迁出户口,但因挂靠费未达成一致,阿娣还是未迁出户口。

为此,阿熙向白云区法院起诉阿娣,称阿娣欠其户口挂靠费逾期未付,请求法院判令阿娣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户口挂靠费用;且之后户口挂靠必须按时支付,并在每月5日前转账至阿熙银行卡。阿娣依旧坚持拒绝支付户口挂靠费。

为解决双方矛盾,经白云区法院主持,约定阿熙、阿娣和阿熙的父亲一同前往广州市番禺区某街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户籍迁移。不料,阿熙和阿熙的父亲并没有在约定时间前往,仅阿娣一人前往,因此未能办理成功。

法官:户口挂靠费约定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户籍登记是国家进行人口管理的权力及每位公民的权利。据规定,阿娣与阿熙因结婚而将户口迁至阿熙父亲户籍内,该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故阿熙与阿娣签订有偿挂靠户口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涉及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户口挂靠费的约定属无效。在阿熙未能举证证实因阿娣未迁出户口对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阿熙仍要求阿娣支付户口挂靠费的行为属于出租户籍行为,阿熙并非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合法户口挂靠单位,该出租户籍的行为应属无效,故原阿娣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户口挂靠费的合同约定应属于无效。

法官表示,不配合办理户籍迁出事宜系侵犯他人户籍登记权利。阿熙及阿熙的父亲不配合阿娣办理户籍迁出事宜,属于对阿娣户籍登记权利的侵犯;阿熙及其父亲在法院通知为阿娣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拒不配合,仅考虑挂靠费,这种行为不值得提倡。

(广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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