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大财经委一行来我市就省里制订的两部新条例(草案)开展调研,并听取
东莞方面的意见。其中,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草案)》提出6条修改意见,建议明确支付周期,卡严企业支付工资的最后期限。
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延迟一个月
目前,省人大财经委开展立法调研的两部条例(草案稿)分别是——《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草案)》。昨日上午与下午,省人大财经委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东莞市相关局办与企业人士对两个修正草案的意见与建议。
2015年是新修订预算法全面施行的第一年。根据新预算法的新要求,对《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合法的、可行的。
针对目前新修订的《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东莞方面至少提了12条修改建议。其中,东莞市审计局建议将条例名称改为“《广东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东莞市财政局认为原《条例》第29条中“人民政府应当于当年十月底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的规定不符合实际,为避免多次调整,提高预算调整的准确性,建议将“十月底前”修改为“十一月底前”;东莞市社保局则建议《修订征求意见对照稿》总则第二条在适用范围增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建议明确与卡严企业支付工资的最后期限
现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自2005年5日1日正式生效,已施行10年有余,但随着经济社会进入新常态,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修订与完善“落伍”的条款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对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草案)》,东莞方面至少提出19条修改或补充建议,其中,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根据东莞自身的情况,就提了6条。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认为,由于现行条例对于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过于宽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制造类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一般约定月底发放上个月工资,条例(修正草案稿)拟将第十二条进行修改,明确了工资发放的最迟期限,无疑有力更好地保障员工的工资权益。但是,修改后的第十二条中“并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内支付”的表述模糊,容易引起误解,建议明确表述,明确支付周期,卡严企业支付工资的最后期限。
同时,该局还建议明确对于企业欠薪(含欠薪逃匿)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生活费垫付标准,保障劳动者生活应急所需;明确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具体职责;明确停工、停产生活费发放时限,避免用人单位变相逼迫员工离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