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因无偿帮工受害的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黄某、某五金厂分别赔偿原告汪某各项损失68786.78元和34393.39元。
某五金厂将不锈钢制品的抛光工序交由黄某承揽,并将厂房出租给黄某从事不锈钢抛光工作。汪某与黄某均没有从事加工不锈钢制品资质。2015年1月16日,黄某让汪某帮其试做样品,汪某在试做样品时被正在高速运转的不锈钢配件飞出击中,致左眼球裂伤。事故共造成汪某各项经济损失171966.94元。事故发生后,某五金厂通过其厂长支付给汪某9000元,之后汪某与某五金厂因协商赔偿未果,向法院起诉。经鉴定机构鉴定,汪某左眼球破裂经治疗后遗留左眼无光感,评定为八级伤残等级;面部瘢痕形成,评定为十级伤残等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与黄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义务帮工关系。汪某作为帮工人应黄某要求无偿加工其承揽的不锈钢样品,并在抛光不锈钢样品时发生事故受伤,黄某作为被帮工人,没有尽到安全防范和监督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汪某长期从事不锈钢制品的抛光工作,应当知道不锈钢制品抛光过程中存在危险,但在进行帮工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且不具有该行业的从业资质,应就其在帮工活动中存在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按汪某、黄某双方存在的过错,应分别承担事故40%的责任,即黄某应赔偿汪某68786.78元。某五金厂虽没有过错,但汪某及黄某是基于某五金厂的利益进行活动,某五金厂应给予汪某20%的经济补偿,即34393.39元。 (林修佳 陈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