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蓝某与被害人陈某于某日凌晨分别驾驶轿车在潮州市区北堤路段发生轻微碰撞,后发生争执,蓝某遂纠集被告人连某等人“教训”被害人陈某。后蓝某、连某一伙追至潮州市区城新路段,由被告人连某和另一在逃同案人持刀砍伤陈某。经法医鉴定,陈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连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蓝某、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连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均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林修佳 陈少旭 杨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