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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出新规

时间:2016-01-14 00:27阅读:

  本报讯(记者 林雄锐)日前,记者从我市有关部门获悉,2015年12月21日我市颁布《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市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潮府〔2003〕2号)同时废止。新规规定,除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外,湘桥、枫溪两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指出,我市湘桥区、枫溪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适用新规定。新规规定,除湘桥区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磷官铁三镇范围内不得新设烟花爆竹销售和储存经营企业或经营点;原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本规定有效期内可按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经营;原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本规定有效期内,符合许可条件的可继续经营。

  湘桥、枫溪两区范围内除磷、官、铁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活动的话,湘桥、枫溪两区范围内即使是磷、官、铁三镇均要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且只能按许可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燃放,不得擅自变更。

  此外,新规规定:在湘桥区、枫溪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烟花爆竹。经由我市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货主或承运者应事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的,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外地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本规定适用区域。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对于违反新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或携带烟花爆竹的,以及因此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由安监、公安、交通、海事、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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